近期,山東省首次明確安全員不負責隱患排查治理,而是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希望此規定能夠被其他地方和部門所接受,今后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首先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了隱患排查治理的領職責,只有這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扎實地開展。
近日,山東省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進一步明確。
3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辦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司法廳副廳長齊延安就《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立法的必要性、過程和內容做介紹,邀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高建軍就《辦法》的頒布實施情況做介紹。據了解,《辦法》共設置5章40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內容。其中,該辦法對以下幾點進行了明確:
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責任人。
(一)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所在工作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承擔直接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四)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
(六)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時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明確安全管理人員隱患排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執行;
(三)組織、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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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47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乃翔
2022年3月14日